第一条:为了实施大开放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办实业,如期实现二次创业奋斗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包括本市内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年限,确定返还的比例、期限;所得税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缓收或者返还的比例、期限。 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其他地方税收部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缓收或者返还的比例、期限。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的税收,按上述政策减半优惠。
(三)、收购市属及其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价格可以优惠30%,免收契税;其中属于停产企业的;3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税。
安排前项规定的企业现有职工、富余职工和失业青年占该企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含50%)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除3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税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藉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降低1至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九折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在企业有收益后,可按受让时所定价格逐年交付。
(二)、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三)、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2至3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购买“五荒”(荒丘、荒地、荒草、荒滩、荒水)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期限,最长可以70年,期满还可以续约。
(二)、开发治理“五荒”中的各种税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免收或者减收、缓收、返还的比例、期限。
(三)、利用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转 让、出售。
第六条:金融优惠成策: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有贷款资金时,3日内给予办理;没有贷款资金时,积极采取办法,30日内给予解决。
(二)、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给予方便。
第七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检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请求消防抢救,同级免收消防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第八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本市经济建设、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急需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来本市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除统一分配的以外,硕士生来本市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1级;博士生、博士后来本市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引进人才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
(三)、各类人才来本市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收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至3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收益企业给予重奖。
各类人才来本市创办独资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落户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一名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市市区或有关城镇。
迁入前项规定的户口,免收各种费用。
(二)、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根据投资者要求,本人及其配偶、一名未婚子女,可以在本市市区或有关城镇落临时户口(蓝本户口)。
(三)、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可同一名未婚子女一起调入或者随迁本市市区或者有关城镇;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给予“农转非“。
第十条: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样价格待遇。
第十一条:其他待遇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三)、投资者收购市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
(四)、对调入本市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安家费。上述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给予两万元以上的安家费。
第十二条:凡投资额较大或者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府领导班子担任名誉职务,也可以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