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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03

第一条 为实现“一改两开,富民兴市”总体目标,努力搞好招商引资资、扩大对外开放,彻底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推动鸡西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规定。

第二条 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一)国内外所有愿意到鸡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实业的客商;

(二)引进域外资金(含外资)、金融资金;

(三)引进高级人才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

(四)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有广阔市场场前景的项目。

第三条 投资重点为:

(一)以搞活存量资产为重点,实行引域外资金(含外资)进行嫁接改造,引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先进技术进行嫁接改造,促进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二次创业,加快开辟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

(二)以开发地上、地下资源和引进先进技术为重点,推进绿色食品开发、粮食精深加工、木材精深加工、畜产品生产加工、山产品的开发加工;推进石墨、草炭、硅线石、钾长石等资源的深度开发加工;推进建材、冶金、机械、轻工制品的开发和技术提高;推进煤炭、土地、水利、草原等基础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利用;推进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教飞生、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市兴办企业,实行按规定先征后拨的减免所得税政策。

第五条 “三资”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包括:

(一)对新建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

(二)对合资、合作从事电力、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征20年地方所得税;从事农业开发的免征25年地方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含50%)以上的,免征15年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国内客商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正式投产三日起,免征10年所得税,第10年到第15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开发的,免征20年所得税。其中:

(一)属利用废水、废渣、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免征15年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率可适当提高。

(三)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我市待业人员和下岗富余职工达到全部职工人数60%以上的,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免征3年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乡镇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八条 向金融机构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有贷款资金时,当即给予解决;没有贷款资金时,应积极采取办法给予解决。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企业开立帐户给予支持,并对提取现金给予方便。

第十条 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减免30%收取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

第十一条 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免征土地使用费8年,缓交一次性转让金5年,根据其性质、规模、地点,减免15%—20%收取土地转让金。投资规模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可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投资规模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可免征土地使用费20年。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和农业开发的或属于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免征土地使用费20年。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四条 收购或兼并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2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客商出资购买“五荒”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最长可达50年,期满可以续约。利用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已,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第十六条 企业在引资、建设、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已批准的收费,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决定免收。收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收取时,要将收费的理由及依据报送市物价部门核定,交由招商委办公室报市政府按程序批准。

第十七条 对客商来我市办企业,属我市审批权限的,从收到申办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服务制,7日内办完各种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投资者要求在本市落户的,可准其本人和亲属2人户口落入本市市区,实际到位投资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可再增加2人落户。

第十九条 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涉及居住、子女人学、就业及办理落户等与生活、工作相关问题享受优惠待遇,并由归口单位特事特办。

第二十条 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我方所需配套资金或共贷资金,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金融及有关部门全力协助筹措。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兴办各类企业时,劳动部门要主动帮助解决就业人员和提供有效服务,免收各种用工费用。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主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人员用外商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创办生产型企业,外商资本占注册资金比例超过25%的,经审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排水、运输、通讯等必要条件,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以投资企业为原告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快结、快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市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认定后,可实行半年到一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非法介人。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商和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问往来所开展的联谊活动,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确定为保护对象的企业,由市招商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挂牌保护,任何部门不准随意检查、罚款;个准抵摊派、集资;不准强行购买指定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损的案件,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配合本政策的执行,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制定对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文件,并予以公布,以改善和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

第三十条 对质本优惠规定范畴内的企业,需持有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的认定证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制定下发有关规定及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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