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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02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我市的国内外投资经商者。

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3年内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还比例为:年上缴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退40%;年缴50---200万元的(含200万元),退50%;年上缴200万元以上的,退60%。

所得税。对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加工型企业三年内免收所得税,属于生产出口产品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所得税。对收买、租赁、承包本市商贸流通设施,从事批发、零售活动的客商,免征所得税三年。

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纳税额超过原企业上年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其他税种根据企业性质、投资规模、效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予照顾。

土地优惠政策

凡到我市投资办企业的,所占用土地是荒地或闲置土地,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的三年内免收租赁费,从第四年起按规定收取租赁费。

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降低1—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20%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在企业收益后,可按受让确定的价格分期交付。

收购本市内亏损、关停、破产后重组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仍右按原企业使用方式使用,并免收三年土地租赁费;如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土地级别降低1-2个土地级别价格后,按50%收取出让金。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土地。

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木使用权归已,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收费优惠政策

基本建设性收费,实行联合办公制,一次会拍板,各部门上门服务,一周内办完一切手续。实行一口价,投资经营性项目建设,每平方米收费100元,投资住宅商品房建设,每平方米收费150元,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每平方米收费60元(含10%---15%的商品房,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收费100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以外,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行政机关服务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只收成本费。对收买、租赁、承包本市商贸流通设施,从事批发、零售活动的客商,除租赁费、承包费和管理费外,免收三年其他各种费用。

落户优惠政策

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一名未婚子 女的户口,可以落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并免收各种费用。是农村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

其他优惠政策

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对投资者实行“绿卡”制度,依法对其保护。

投资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以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以上政策如需进一步优惠或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协商解决。

本政策由双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市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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