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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2013
05/14
15:54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税率征收;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合作区财政按纳税额的100%奖励给企业,从第3年起奖励纳税额的50%。

第二条 工业园区的生产型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外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三条 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兴建出口加工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可由合作区财政奖励再投资部分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00%。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合作区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出口加工型、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年内通过合作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其它类型的奖励2年。

第六条 生产型企业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

第七条 国内企业与边贸企业合作,凡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可享受国家有关配额、许可证管理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客商在合作区内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给予优惠。商服用地优惠20%;综合用地优惠40%;工业用地优惠60%。

第九条 凡在合作区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的生产型企业,免收合作区应收的各项行政收费;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办理1户(3人)城镇户口。

第十条 工业园区企业经海关批准为保税工厂后,享受海关保税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合作区成立客商投诉服务中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客商投诉并提供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要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企业检查通知单》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对合作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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