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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2013
05/14
15:53

第一条 在互贸区投资享受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互贸区内兴办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在互贸区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基准地价优惠30%,同时可置换土地在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 国际商贸城试营业期优惠政策延续到2000年底。

第五条 在互贸区内经营一年以上者免收治安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和暂住费;经营两年以上者及固定资产投资达20万元的,可办理一户(3人)城镇户口。

第六条 俄罗斯公民凭中俄双方认可证件免办签证出入互贸区。

第七条 允许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兴办商贸实体,在试营业半年内办理注册手续;俄罗斯公民可从事商务、劳务和文化活动。根据入境事由和合同,可办理居留手续,并允许在互贸区内外居住。

第八条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国际商贸城内经营摊位租赁费给予20%优惠。

第九条 互贸区允许外币自由兑换流通,俄罗斯公民或法人经营所得可自由携带或通过银行汇兑回国。

第十条 民贸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报检、报验、托运等有关事宜,由互贸区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 互贸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该区实行全面管理,对市工商、公安、税务等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市内有关部门入岛检查,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会配合进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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