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和支持台商全方位从事农业产业项目开发建设
鼓励和支持台商从事粮油、瓜菜、畜禽、水产品、水果、花卉、食用菌等优良种子种苗的引进、繁育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台商开展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交流与合作,应用和推广先进的栽培技术和管理经验。
鼓励和支持台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创办粮油精深加工和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储藏、保鲜和加工等产业。
鼓励和支持台商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通过代理制、连锁店等形式营销出口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开辟境外农产品市场。
鼓励和支持台商发展生态农业、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和观光农业,开发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优质农产品。
鼓励和支持台商对生物肥料、生物农药、优质配合饲料、蛋白资源、饲料添加剂、灌溉设备、先进农业机械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引进和开发。
鼓励和支持台商从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和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荒草的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台商创办旅游产业,参与湿地保护、森林公园、民族风情、冰雪世界等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二、台商投资农业产业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在实验区进行生产经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利用荒山、荒地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70年。
台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买断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投资额度予以一定比例的优惠。经认定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返还20%;属投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和农业产业项目返还30%;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外资企业返还50%。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美超过1000万元返还比例上调10个百分点。
台商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租赁费按当时评估地价标准下浮10�20%优惠。
台商买断、租赁集体用地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各项收费予以优惠。
凡从事农业开发的台商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第6�10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投资开垦荒原、荒山搞综合开发的,免征土地使用费20年。
对利用草原或开发荒原从事畜牧业生产,养奶牛500头以上,养肉牛1000头以上,养猪5000头以上,养羊3000只以上,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收10年草原管理费和土地使用费。
对投资创办森林旅游业(森林公园),林业部门免收林地使用费和管理费10年;对从事森林公园开发初期建设中所需用的木材,由当地林业部门按市场价格优惠30%;对投资从事退耕还林、开发荒山育林、进行经济林生产的,经营期可达50年,免收林地使用费,实现收益后分成,经营期间可以继承和转让。
8、对投资从事水面资源开发,进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可低于当地价格的20�30%的优惠价格承包、租赁或一次性买断,并在三年内免收水利水资源费。
由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台商,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转让、出租低压、赠予、继承和低压入股,如改变土地用途的另议
10、对台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此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11、对投资者从事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在市辖区内跨县(市)收购限于自用的原粮。
12、投资者在实验区所生产的产品,对俄及东欧贸易,享受国家给予边境额贸易的优惠政策。
三、改善台商投资农业产业项目的环境
提供优质服务。对台商来实验区从事农业产业开发、投资创办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代办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
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台资企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凡来我市投资的台商,经核准由市政府发放《台商证》,依法实施重点保护。
搞好工作协调。在市农办设立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办公室,研究和完善实验区的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实验区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指导和推动实验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附 则
本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农业合作实验区投资进行开发的台湾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优惠政策由市农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